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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作者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出版作者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出版作者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圖書出版合同中出版者取得出版權的效力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後,著作權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許可該出版社獨家使用的權利。專有出版權是與非專有出版權相對的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非專有出版權是指被許可使用人有權以某種特定方式使用該作品,但無權排除其他人以同樣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同時授予多人以某種特定方式使用該作品,而且著作權人本人也可進行這種使用,對於使用者來説,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既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違約。即使有第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原使用人也沒有資格提起或參加侵權訴訟

2、圖書出版合同的期限及其法律效力

圖書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是圖書出版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期限。圖書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從合同成立時起算,至約定的期限終了時止。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後一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間為準。如果合同明確規定終止期限的具體日期,則該日即合同期限終止日,如果合同未明確規定終止期限的具體日期,而以日、月、年為單位計算期限,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圖書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合同規定期限之外出版該作品的行為沒有法定的依據,並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3、與稿酬相關的法律問題

稿酬是著作權中財產權的一項內容,是著作權人許可出版社使用該作品獲得的一項對價。付酬方式和標準是圖書出版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修改為:“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根據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頒佈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有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等三種付酬方式,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選擇採用。稿酬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這裏只就其中出版社應引起注意的兩種情況加以探討。

一種情況是,合同中未約定付酬標準所要承擔的後果。

另一種情況是,在實行版税制付酬的情況下,與圖書積壓及減價相關的風險條款。

出版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最應當關注的法律問題就是關於出版作品的稿酬及其支付方式,出版社是一次性支付稿酬還是按照出版多少取得稿酬,還有就是作品的出版權問題,合同中應當説明,著作權人是授予出版社專屬出版權還是非專屬出版權,以及授予的期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