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何時成立?
我國對要式合同有相關規定,要式合同要以書面合同的形式來確立,而且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滿足相關的規定。只有滿足條件,要式合同才會成立、生效。那麼要式合同何時成立?要式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詳細介紹一下!
一、要式合同何時成立?
要式合同成立時間書面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種情況:
1、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程序無特別規定或約定的,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別規定或者約定的,完成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要是合同成立的條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由此可見,關於要式合同從何時成立分為兩種情況,一般來説,合同雙方對合同成立並無特別説明的,自雙方簽字蓋章起合同成立;
如果想要要式合同成立生效就必須要以上滿足相應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種類有很多,雖然合同都必須滿足作為一個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同的合同還有自己的限制條件,比如在上文我們為您介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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