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據此,若解除通知未能有效送達對方,則合同仍未解除。如果合同並未解除,一方基於合同解除所停止的履行合同行為則都構成單方違約行為,將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要明確以下事項:
第一,明確通知送達的地址、指定接收人及其電話等信息,如:“雙方以本合同落款處約定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指定聯繫人的電子郵箱、手機、傳真等作為聯絡途徑。”
第二,明確送達方式並約定視為有效送達的時間,如:“雙方同意採取普通信件、掛號信、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手機信息、傳真或專人遞送等一切合法形式進行送達。以普通信件、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的,以發郵後第五日視為成功送達;以電子郵件、手機信息、傳真等方式送達的,以發出一方系統顯示成功之日視為成功送達;以專人遞送方式送達的,以受送達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合同載明的指定聯繫人或具有收發信件職能的部門工作人員的簽收視為有效送達。”
第三,明確一方信息變更的通知義務及責任,如:
“一方變更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通信信息的,應在變更之日起3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一方按原約定聯絡信息發送的,仍視為有效。”
附:合同終止通知函
致***公司:
貴司與我兩司於****年**月**日簽訂了《*****協議》,約定:*********(協議相關內容)我司在協議簽訂後即按協議規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履行情況),但是貴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關合同義務。期間,經我司與貴司多次溝通,貴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義務。並且,貴司從未主動向我司通報關於履行合同相關義務的計劃。貴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上述《******協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也傷害了合作雙方之間的信任。
現我司根據協議第****條鄭重向貴司通知如下:
1、貴我兩司於****年**月**日簽訂的《*****協議》於貴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終止;
2、貴司應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內給付所欠我司貨款及相應利息損失。若貴司未在上述期限內未能給付所欠我司貨款及相應利息損失,我司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此事,屆時貴司不僅需向我司給付上述貨款及利息,還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等費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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