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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終止告知函是怎樣的?

一、施工合同終止告知函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終止告知函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終止告知函

XXXX:

由於目前的情形已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叁條第x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現依法通知你,解除你我於x年x月x日簽訂的xxx合同。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可以終止施工等類型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叁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叁)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法定情形出現之後,可以在限定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某施工單位在與其他的公司簽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後,在施工期限內,可能會收到發包單位下發的施工合同終止告知函,在收到此類函件之後,一般就意味着施工承包合同終止了,不得再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