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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不成立條件

口頭協議不成立條件:訂立口頭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口頭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 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 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口頭協議不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