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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費用誰交

合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具體誰來承擔,要結合案件審理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當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當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等。
此外,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合同訴訟費用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