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地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1.79W
律師解析:因房屋租賃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形。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形。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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