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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是行政合同嗎

政府採購合同是行政合同嗎
律師解析:行政協議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識別,即主體上是否有行政機關、內容上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目的上是否為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
如政府採購桌椅的協議,如果採購是為政府自身服務的,就不屬於行政協議,應作為民事合同處理。但採購的桌椅是為扶貧搬遷、希望小學等服務的,就屬於行政協議。同時,並非所有公益性質的合同都屬於行政協議,不體現政府意志的公益合同不屬於行政協議。比如,民間機構的捐贈協議、慈善基金的法律援助協議、村民自發眾籌的修路協議等,雖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服務功能,但因無政府意志,故不屬於行政協議。綜上,只有為實現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標和提供公共服務體現政府意志的協議才是行政協議。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
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