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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係效力認定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合同關係效力認定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律師解析: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兩者也存在原則區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審批或約定的條件成就等;
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沒有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區別的,“合同生效”與“合同未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
合同未生效不等於合同無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
合同有效也不等於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條件尚未生效。
生效與有效側重點不一樣:
有效與否側重於對合同定性,是對處於某一狀態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評價;
而合同生效與否,則側重於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亦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訂約各方產生約束力的時間。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問題,因這直接影響到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認定及實體責任的確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