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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法律3.33W
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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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


由於格式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未與對方進行必要的協商,從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時為了自身的利益儘量使自己的權利較多,責任更少,從而很容易產生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條對存在此種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加以規定並確認其無效。本條從以下三個方面確認: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即規定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無效。

3.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一規定與合同法基本原則第五條相吻合。公平原則不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違反此原則,則該條無效。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格式條款由於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並且由於其存在着弊端,這樣在合同解釋的問題上就出現了同一個問題或條款有着不同解釋的情況。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規定了一項特殊的解釋原則。

以上內容就是一些關於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其實在看完整篇文章介紹後,我們可以瞭解到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會存在一個效力認定的過程,也就是説格式合同裏面可能會存在一些無效的條款,但是這些條款也不會對其他的法律允許的條款產生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