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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我國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是用來維護雙方的共同權益的,若是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內容的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那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呢?一般情況下,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進行適當的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具體賠償辦法如下: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同期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用人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相關證明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承擔的兩種責任:一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沒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沒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所以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進行維護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但若是用人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下所違反合同內容的不予進行賠償。當然大部分都是可以進行賠償的,而且具體的賠償方法應當包括工資佔比以及津貼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