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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退休接不上工齡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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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明和法治進步是一點一點來的,我國也是在後期規範市場勞動關係的時候才明確提出了禁止僱傭童工的這種做法。不允許企業使用童工這是在1995年以後才出台的,在此之前有很多參加工作的職工,當時在工作的時候的年紀按照法律上來説就是屬於童工的。那麼,童工退休接不上工齡的依據是什麼?

童工退休接不上工齡的依據是什麼

一、童工退休接不上工齡的依據是什麼?

童工問題是歷史造成的,不能歸咎於哪一方,所以現在對這個問題的處理,一般都是按實際工齡計算的,即童工期間也算工齡。如果不算,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甚至通過法院審理解決。

【學徒 工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第四十四條規定: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時,其本企業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國家在1995年正式實施《勞動法》之前,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所以在《勞動法》頒佈之前,未滿16週歲參加工作的人員,其16週歲前符合國家工齡計算政策的工作時間,應該計算為工齡,而工齡這個詞現在已經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規範用詞為繳費年限。

二、童工禁止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見,童工退休接不上工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因為國家在此之前規定的不太明確而造成的這種現象,所以在1995年勞動法沒有實施之前就參加工作的,童工也是要被計算到工齡當中的。如果從當初參加工作到現在還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工齡上卻直接省去了童工的那段期間的話,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