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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律師收費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不良資產處置律師收費標準如何規定的

不良資產處置律師收費標準如何規定的

1、佣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②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佣金。

③藝術品拍賣收取佣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2、佣金支付方式

①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②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①前期支付法:委託人在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支付。

②扣除法: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成交價款中扣除。

二、買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有哪些?

1、佣金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佣金。藝術品拍賣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

2、佣金的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繳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收。

資產拍賣是一直能夠公開競標的方式,在拍賣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然後需要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拍賣,這些過程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的。為了避免胡亂收費現象的出現,相關立法機關制定了資產拍賣收費標準,對於不按照該標準支付一定費用的情形,相關當事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三、不良資產拍賣流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

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發佈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法院需要拍賣不良資產時,必須按照不良資產拍賣流程的規定進行。否則,有關人員舉報的,司法機關執法人員將受到處罰。對於嚴重違反程序的,拍賣資產公司也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