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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的前三個階段包含哪些內容

破產程序的前三個階段為:

破產程序的前三個階段包含哪些內容

一、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三、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標籤:破產 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