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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個階段都是什麼內容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都是什麼內容

一、刑事案件三個階段都是什麼內容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大約5最長個月時間。拘留後3~7日逮捕,逮捕後,公安局偵查2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到法院審理2個月。

刑事訴訟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指出了刑事案件三個階段都是什麼內容。實際上,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是會分為三個階段的,但也有特殊的情況,則分為四個階段,多了一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核的死刑複核階段,因此在審查案件時也要分清楚。

標籤:階段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