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髮起人有什麼責任?
破產清算發起人有可能要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一)破產清算法定代表人責任
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1、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2、按照大陸法系的制度設計,在進行清算前要求先宣佈解散,即所謂“先散後算”;
3、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後才能解散,即“先算後散”。但都遵循着這樣的設計思路:清算---註銷---人格消滅。
(二)法人的責任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
1、我國《民法典》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以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2、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製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製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3、我國的現行立法,仍採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破產程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税款後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着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4、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第192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清算主體應是企業的股東或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而言: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非公司制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國家授權投資設立公司的機構或部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或其控股股東,其它類型的法人的清算義務人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者。
由於清算主體在清算過程中的主要職能和義務就是儘量保全企業的財產,採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業的對外債權,從而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甚至增值。
所以發起了破產,那麼就要看這個發起破產的人是誰,如果這個發起破產人士公司的法人代表,那麼相映的,它就必須要承擔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而一個公司,他一旦走入了破產階段,就必須要及時提出破產申請,經過了申請之後,等待我國相關機構對當事公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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