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一、申請破產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的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
二、申請破產的手續
1、破產申請,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受理案件後的工作,債權申報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將暫停,公司將繼續運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破產程序終結的認定,企業註銷登記。
三、公司破產申請條件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可見,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總的來説, 公司申請破產的後果主要由破產企業負責人、債權人和第三方造成,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後,對債務人的限制包括不能處分破產財產和停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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