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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審計權益審計

企業破產清算審計權益審計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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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中職工權益有哪些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又將破產清償順序作了明確規定,即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破產法》第132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同時,企業在破產時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總之,保障企業職工利益的條款貫穿整個《企業破產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勞動力的權益保護程度。

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員工破產時可以獲得相關的賠償,並且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完員工的工資,醫療保險以及其他相關賠償費用才能夠進行破產,其次是要結清。企業所欠的相關債務之後,才能夠順利破產。否則相關單位是不會批准企業進行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