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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夠買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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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夠買斷嗎
農村宅基地能夠買斷嗎
【問題解析】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進行買賣。因為個人只對農村宅基地擁有使用權,並不具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是歸集體所有的,但是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買賣。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屬於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無償劃撥給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於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權。因此,在實際案例中村民之間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往往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符合相應程序的情況下,村民可以將自己具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進行轉讓。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要具備的條件: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轉讓。
因此,農村宅基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本村村民的一項福利性待遇,村民基於其集體經濟組成成員身份而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獲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需徵得集體經濟組織的書面同意。
(3)受讓人不得違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
因此,在農村宅基地轉讓過程中,受讓人在本村應當滿足“一户一宅”,不得存在“一户多宅”的實際情況,一户之中具有多個子女,符合分户條件的,在依法進行分户後,可以作為受讓人受讓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
(4)受讓人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條件。
【法律依據內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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