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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種類與方式有哪些

當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後,要進行公司清算,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並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終結公司所有法律關係的行為。公司清算一般分: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自由清算三種:
1、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2、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時,在財產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3、自由清算,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的種類與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