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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破產程序的條件

股東是不能申請破產的,但可以申請解散公司,然後再清算。

股東申請破產程序的條件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註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標籤:股東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