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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債務怎麼辦

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債務怎麼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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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債務怎麼辦

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債務的,要按優先順序進行支付,剩餘的按照比例分配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