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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申請人有哪些?

一、破產重整申請人有哪些

破產重整申請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提出重整申請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請可由債務人、連續六個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提出。

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並遞交書面申請書。申請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請,破產宣告後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受理

1、重整申請的審查。

(1)形式審查: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申請人是否合格、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實質審查: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合格、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債務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調查。法院應當選派法官或委任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而與債務人無利害關係的人員對被申請重整的公司進行調查,具體查明債務人的財力狀況和經營狀況,徵詢有關主管機關的意見,將調查報告提交給人民法院。

3、選任檢查人。法院應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選任專門的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情況,以供法院作為決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參考。

(1)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做出資產估價;

(2)公司的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

(3)企業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有無違法行為;

(4)提出申請的事項有無不實。

4、法院接到申請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間內,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和其它影響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中止對債務人的其它民事執行程序或對公司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經調查認為符合重整條件,應做出允許債務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請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準許重整後,即正式啟動重整程序。法院應在法定期間內公告准許重整的裁定,並將裁定書及公告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已知債權人、股東及主管機關。

(1)債務人的財產權、經營權、或財產管理權由重整人在監督人和法院監督下接管,債務人停止一切職權活動;

(2)進入重整程序後,重整人為唯一合法的清償債務和接受債權清償的機關,債務人不得為同樣的行為;

(3)中止對債務人的其它強制執行程序;

(4)成立關係人會議,作為利害關係人表達其意思的機關;

(5)符合條件的債權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法定的機關申報債權。

(三)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人應在債務人協助下及時制定出重整計劃草案,交由關係人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重整監督人提交法院認可,經認可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及關係人產生約束力。

重整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1)債權變動的具體情況、債務清償的期限和履行的擔保及作出清償的條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業整體情況的處理、企業重新發展的資金來源(可借入資本、出售部分財產換取資金、股份公司可徵得證券監管部門的同意增發股票或債券募集資金、或進行合理的資本置換);

(3)重整計劃的具體執行。

重整計劃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執行。重整人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監督人的監督,違反此義務而給債務人或關係人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有些時候雖然企業達到了破產的標準,但其本身其實還有繼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由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讓企業有一次起死回生的機會。而這個破產重整實際上也就是對企業的業務和債務進行重組和調整,想要藉此操作,讓企業重新獲得生機,從而繼續維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