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
一、關於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後補足還構成犯罪嗎
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部分公司股東因投資等原因抽逃出資,認為只要事後重新在補足就沒有事了,然而很多時候,都是“有出無進”,往往等到被發現時,才會想到重新補足出資。但是抽逃出資,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情況嚴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資罪,不是簡單將出資重新補足就沒事的。
要是公司股東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又持續投資,且其最終抽逃註冊資金的準確數額無法確認,但其抽逃出資行為對公司經營並沒有造成嚴重影響,一般不會構成抽逃出資罪。要是因此抽逃出資涉嫌犯罪的,建議儘快委託專業公司法律師協助處理,積極補足出資、賠償損失等,爭取無罪或不承擔刑事責任。
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義務,股東是基於其向公司的出資取得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的。抽逃出資的股東沒有盡到應有義務,因而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應受到合理限制,公司可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股東權利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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