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一、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的認定具體如下:
1. 原則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
2. 對於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其他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應從相關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和技術等方面的關係、客户和應 商、採購和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個案分析判斷,如相互獨立,則可認為不構成同業競爭。
3. 審核中應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近親屬(具體範圍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執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核查,以判斷是否存在擁有相競爭業務的情形。
4. 對於利用其他親屬關係,或者以解除婚姻關係為由來規避同業競爭的,應從嚴掌握,要求在報告期內均不存在同業競爭,且相關企業之間完全獨立規範運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 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的業務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及符合整體上市的要求,參照上述原則執行,即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聯的業務,原則上認定為獨立性存在缺陷,其他親屬擁有則按照第2條的規定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二、同業競爭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文件
關於同業競爭的規定散見於下列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5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2號)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筆者注:“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説明書準則》的第51條)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3號)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2015年修訂,證監公告[2015]32號)
第五十一條(五)業務獨立方面。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五十二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説明書(2015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5]33號)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五)業務獨立方面。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五十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或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5、《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
第三十八條 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説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説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採取有效措施或承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説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説公司與公司之間都是親戚或者關係非常緊密的夫妻的話,顯然會對公司的經濟發展和市場的競爭產生很大的阻礙和危害,為了避免在同一行業被直系親屬之間相競爭和壟斷就必須要加以限制,國家因此也會做出法律上的規定加以限制同業競爭。
-
認定抽逃出資判決一般是怎麼樣的?
一、認定抽逃出資判決一般是怎麼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抽逃資金...
-
兩家股東一定要設股東會嗎?
一、兩家股東一定要設股東會嗎?要設股東會,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的職權依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
-
董事會和股東會能一起開嗎?
律師解析: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股東會和董事不會可同時召開,因為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
-
於XX與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
大連市甘井子區XX民事判決書(2020)遼0211民初446號原告:於XX,男,1969年3月11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闖,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連XX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法定代表人:初XX。原告於XX與被告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