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果退出公司的方式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這隻要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股東也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此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尋找受讓方,如果沒有人願意受讓該股權,或者就股權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那麼,也難以進行下去。而優點是隻要有關各方達成一致,隨後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續,簡單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説明,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出不同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的規定,如為了防止被其他人惡意收購而規定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也可以鬆於公司法的規定,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規定也會給股東的股權轉讓造成影響。
(二)先減資,再做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麼可以採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後,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麼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要徵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
(三)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裏請求收購的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並且要符合上述三種特殊的情況。而對於收購的“合理價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當時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來確定。
(四)解散
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權轉讓的方式關鍵在於尋找到合適的受讓人,而另外幾種方式則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股東只要按比例出資到位即可達到“資本的集合”,這不難。而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股東由於經營理念、策略方向的不一致等等常會導致“人之不合”,那麼有的股東就希望撤回投資,退出公司。但是,股東不能隨意地撤回投資,否則,會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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