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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培訓

法律2.86W
勞動法 培訓
關於勞動法培訓賠償
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期。2,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剩餘服務期的違約金。3,在服務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對勞動者工資進行調整。4,《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