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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後想退出怎麼辦

合夥開公司是一種合夥關係。既然為合夥關係,就不能隨便退出。但是,公司法也為股東的合理退出作出了規定:
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人,這時候,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則需要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夥開公司後想退出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