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對賭法理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小股東對賭法理內容是怎麼樣的?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併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風險
第一重風險:不切實際的業績目標
企業家和投資者切勿混淆了“戰略層面”和“執行層面”的問題。“對
賭機制”中如果隱含了“不切實的業績目標”,這種強勢意志的投資者資本注入後,將會放大企業本身“不成熟的商業模式”和“錯誤的發展戰略”,從而把企業推向困境。
第二重風險:急於獲得高估值融資
企業家急於獲得高估值融資,又對自己的企業發展充滿信心,而忽略了詳細衡量和投資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內部或者外部當經濟大環境的不可控變數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三重風險:忽略控制權的獨立性
企業家常會忽略控制權的獨立性。商業協議建立在雙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資方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向目標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調整其業績。怎樣保持企業決策的獨立性還需要企業家做好戒備。
第四重風險:業績未達標而失去控股權
企業家業績未達標失去退路而導致奉送控股權。一般來説,國內企業間的“對賭協議”相對較為温和,但很多國外的投資方對企業業績要求極為嚴厲,很可能因為業績發展過於低於預期,而奉送企業的控制權。 [1]
意義
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投資方衡量企業價值的計算方式和確保機制。
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着一定的激勵作用。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
避險
對於已經簽訂對賭協議或者急於融資不得不籤類似協議的企業,應該有效控制這類協議的“魔性”。
首先要注意推敲對方的風險規避條款。“當事人在引入對賭協議時,需要有效估計企業真實的增長潛力,並充分了解博弈對手的經營管理能力。”李磊提醒,在簽訂對賭協議時,要注意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複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一些合同細節也要特別注意,比如設立“保底條款”。通常情況下,對賭協議會有類似“每相差100萬元利潤,PE(這裏指市盈率,即股權價格)下降一倍”的條款,如果沒有保底條款,即使企業經營不錯,PE值(市盈率)也可能降為0。所以在很多細節上要考慮對賭雙方是否公平。
對於準備簽訂對賭協議的企業,建議合理設置對賭籌碼;確定恰當的期權行權價格。對於融資企業來説,設定對賭籌碼時,不能只看到贏得籌碼獲得的豐厚收益,更要考慮輸掉籌碼是否在自己的風險承受範圍之內。
而對於那些已經簽訂對賭協議的企業,則可以在出現不利局面時,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企業可以要求在對賭協議中加入更多柔性條款,比如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等多方面指標,讓協議更加均衡可控。
對賭協議是有效的,都是經過雙方的意思表示完成的,很多人會因為對賭二字對該協議的效力產生疑問,但是協議是因為現在市場股權的變化莫測而形成的產物,並且因為適用市場的變化,所以一直存在的,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如果融資不成功就會失去股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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