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不能對抗物權規定是什麼?
一、債權不能對抗物權規定是什麼?
債權不能對抗物權規定是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因為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餘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餘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物權優先於債權。
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於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後設定的他物權。
二、合同債權轉讓需滿足哪些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由於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債權能夠被轉讓,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過要確定債務的清償順序的話,是需要根據債權的性質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而通常情況之下,物權具有對世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之下,物權是優先於債權的,所以這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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