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有效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同時《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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