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的要求包括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的要求包括什麼?
對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對非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聘用組成;當然前提條件是該些聘用人員必須經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認可。
清算組須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而不是對破產企業股東會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彙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另外,法律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參與破產清算工作。對這些被聘用的參與具體破產清算事務的工作人員不屬於也不應當屬於破產企業清算組成員的概念。
破產企業清算組人員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臨時性,即為完成破產清算目的而臨時招集人員組成;
2、專業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組成員熟悉破產程序和破產業務;
3、確定性,即人員組成具體名單最終由人民法院確定;
4、無利益關聯性,即要求清算組成員不能由破產企業內部股東、管理人員或與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存在重大利益關聯的人員擔任;
5、可變換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形更換清算組成員,尤其是涉及清算組成員不稱職或有瀆職行為時。
二、破產清算的時間限制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三、破產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公司清算的清算成員不能由破產企業內部股東亦或是其他有關公司利益的成員承擔,而且還應當具有專業的知識等。在公司資本資不抵債的時候,公司就會面臨破產清算。而且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司清算的清算組成員是有嚴格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公司的清算以及清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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