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給股東借款?
一、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給股東借款?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給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等股東借款,《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
二、出現債務糾紛要如何解決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三、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仍享有起訴權 .權利人因此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以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並不因此喪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確認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才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不因此喪失實體請求權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但權利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願意履行的,權利人有權受領 .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理由而反悔,或主張權利人受領履行屬於不當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絕。
3、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時,人民法院對於權利人因主債權而取得的各種從權利,也不予以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履行達成新的協議或具體還款協議的,重新確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為原債權債務關係因得到重新確認而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例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的通知,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一些股東方面所做出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公司內部的一些具體的高級管理人員是不能夠接受公司的借款的公司法當中,明確的對這種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但是其他的股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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