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獨立原則主要有哪些?
一、法人財產獨立原則主要有哪些?
法人擁有獨立行使的法人財產權,法人的財產獨立是其責任獨立的前提,法人在承擔財產責任時以其現有的獨立財產為限,而不應涉及國家及其他法人成員的財產。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二、怎麼設立營利法人?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4)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的法人,他除了財產獨立之外,還有名義上的獨立以及責任上的獨立,也就是説只有他有財產上的獨立,他才可以承擔責任上的獨立,當公司面臨着債務危機時,公司的法人可以獨當一面,自己還清債務,如果是有涉及到債權紛爭,也不用連累其他的出資人,而企業它就沒有法人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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