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惡意轉移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惡意轉移財產罪,法院判決生效後惡意轉移財產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2、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3、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事實上,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也不一定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都是先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進行拘留或者罰款,只有情節嚴重的,比如造成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才有可能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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