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並沒有“惡意轉移財產罪”這一罪名,“惡意轉移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惡意轉移財產行為,在法律規定中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為。針對這樣的行為,債權人其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將債務人的這一行為撤銷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根據其債權的範圍決定,受其債權限制,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而產生的一些必要的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若從事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的情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相關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就是指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用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是毀損等方式處理已經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或是已經被清點並且責令其保管的財產,又或是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將會根據其實施的具體行為,依照情節的輕重,來對行為人或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實踐當中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作了專門的規定,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具體的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其中第(一)、(二)項就是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的規定,具體為:
1、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法律文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之後,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手段處置財產的,或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價格出賣財產、放棄到期的債權以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行為使得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當事人用隱藏、轉移或是毀損的手段,又或是沒有得到法院的允許的情況下對已經向法院提供了擔保的財產進行處分的。
在法律規定的這兩種行為,均屬於是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一般在訴訟中,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作了判決的,但當事人卻惡意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這種行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是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或者罰金刑;犯罪情節如果是屬於特別嚴重的情況的,可能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不僅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直接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前述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有:無償地轉讓財產;用明顯的且不合理的低價格來轉移財產;法院已經執行了的,行為人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為了逃避判決的履行,故意將其財產轉讓給他人,從而使得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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