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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虧損的成本誰來承擔?

一、上市公司虧損的成本誰來承擔?

上市公司虧損的成本誰來承擔?

投資者、股東、公司老闆、法人代表等。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

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

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4、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司虧損股權轉讓税收是怎麼樣的

1、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因此,法人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

2、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款項,以其實際成交價為股權轉讓價,從中不得扣除任何費用。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或採礦權、探礦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税計税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經營公司雖然是能夠賺錢,但也有虧錢的可能,一些人就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因業務不好或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不斷的虧本,當初投入的資金現在也在漸漸消失了,錢也不見了,那麼,公司虧錢也是需要責任主體的承擔的,如果不承擔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