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抽逃出資是公司還是股東?
一、起訴抽逃出資是公司還是股東?
由公司法人來起訴處理,抽逃出資是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所以,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可以起訴,另外,公司的債權人也有起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情況顯然是屬於違法行為,在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中,股東對公司的應當履行相關義務,應當本着利於公司發展的原則處理相關事項,但抽逃出資顯然對公司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公司法人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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