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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抽逃出資的情形認定有下列幾種: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未經法定程序又轉出,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依照該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2、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法律後果,“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