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經理嗎?
在現代公司結構下,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經理往往是承擔經營權的主體。經理在董事會的指導下負責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那麼在公司法中是怎樣規定經理的責任與義務的呢?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經理嗎?以下是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經理嗎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就是説,可以設經理,也可是不設。公司章程是根據公司法制定的,如果公司章程裏明確寫明瞭設經理,就必須設經理,否則就要更改公司章程了。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解釋
經理,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是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業務執行機構。在現代公司中,股東會負責公司各項重大事項的決策;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策,同時還要承擔股東會權限之外的經營決策。董事會為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職能,就需要有一批專門的經營管理人員來幫助自己,特別是在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業務繁重,僅靠董事會無法負擔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就更需要專門的機構來輔助董事會進行業務執行和經營管理工作。
經理是公司的僱員,是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機構,因此,本條規定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對董事會負責。此外,法律中“經理”的含義同實踐中“經理”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經理是指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總責的管理人員,實踐中一般稱為總經理;實踐中的負責公司某一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的所謂經理或部門經理,一般是在總經理領導下、協助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法所講的“經理”,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經理職權。
本條對經理的職權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組織經營權。經理是公司日常業務的執行機構,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經理作為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要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以及董事會的其他決議。第二,公司內部規章的擬訂、制定權,包括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擬訂權和公司的其他具體規章的制定權。第三,人事任免權。經理可以向董事會提出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人選,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時,經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第四,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此外,經理作為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屬於公司的僱員,公司章程有權對經理的職權做出不同於法律的規定。因此,本條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有的國家公司法為了保護公司股東的股東權,保證公司的核心財產的安全,對公司經理處分公司不動產的權利進行限制。如德國《商法典》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不動產的轉讓與抵押,只有當經理人被專門授予這方面的權限時,他才有權處理該事務。也只有在經理被特別授權時,他才有權出讓不動產或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本法雖然沒有做出類似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做出了限制性規定,應按照章程的規定執行。當然,公司章程如果將經理法定職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賦予經理,也是本法所允許的。
經理是協助董事會進行日常經營和管理工作的機構,修訂新的公司法之後,取消了原來必須設定經理的規定,公司是否設定經理可以依據公司自身的經營狀況或者公司章程自行決定,給與了企業一定的自主權。公司是否設定經理應該由公司依據自己的發展狀況以及需求來決定,不一定必須設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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