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夥公司章程是否必須要設立
一、公司法合夥公司章程是否必須要設立?
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夥企業不需要。但是,合夥企業需要合夥人擬定合夥協議,確定相關內容,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內容執行。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合夥企業往往由幾個關係比較親密,互相間比較信任的朋友組成,由於設立程序簡單,又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是被採用得比較多的經營組織形式之一。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還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時期,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其實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等這些在設立的時候都必須要提交公司章程,對於這些企業的發起人來説,先擬定好公司章程這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但合夥企業就不一樣了。不過,擬定一份標準的合夥協議也會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以後幾位合夥人之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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