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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抽逃出資的案由有哪些

一、抽逃出資的案由有哪些

關於抽逃出資的案由有哪些

1、股東抽逃出資案由是股東出逃出資損害債權人利益之訴。因股東虛假出資而引起的公司向股東提起的履行出資義務的訴訟。

2、因股東抽逃出資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東承擔返還出資責任的訴訟。

3、瑕疵出資的股權轉讓及其民事責任承擔引起的訴訟。

二、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抽逃出資的責任

(1)對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對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次為限;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想要設立企業,那麼就需要由股東進行出資,股東在出資以後所出資的資金歸公司所有,不再歸個人所有,所以公司是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如果股東進行抽逃出資的話,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抽逃 案由 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