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多久
一、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多久?
根據《公司法》42條,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15天,但章程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東大會是20天,臨時股東大會是15天公司法103條。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二、臨時股東大會流程是什麼樣的?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換言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就是對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多久的相關解釋。一般臨時股東大會流程為進行董事會召集,然後一般由董事長進行主持,如果董事長有特殊情況不能夠進行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進行代替。同時股東大會還需要遵循有十分之一的股東參加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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