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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要退股另一個股東不同意應怎樣辦理?

合夥人要退股另一個股東不同意應怎樣辦理

合夥人要退股另一個股東不同意應怎樣辦理?

股東不能撤資,只能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另一股東不接受,可向其他人轉讓。

退股需要滿足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節第40條等的相關規定,合夥人要退出合夥關係,必須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先以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其他二個股東必須承擔。

1、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3、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4、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5、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6、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7、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8、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合夥人要退股的,應確定相關轉讓的股份數量和轉讓金額。雙方同意後,才可以辦理這類股權的轉讓。新股東進入公司後,不得危害公司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進行運作這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