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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註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註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律師解析:(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