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抽逃資金的認定

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抽逃資金的認定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律師建議:抽逃出資的行為由於法律修改後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極大降低,但是對應需要承擔抽逃出資的行政及民事責任,因此企業想要長久發展合規經營仍然需要重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標籤:認定 資金 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