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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取消了是否有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取消了是否有規定

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絕對不允許生活當中任何一種違法犯罪的活動危害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隨着現在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頻發,一方面來説破壞了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來説信用卡詐騙的這種活動本身就性質比較惡劣。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信用卡詐騙罪取消了是否有規定?

一、信用卡詐騙罪取消了是否有規定?

不會,不但不會廢除還會加強。

1、近年來,信用卡詐騙罪日夜猖獗,國家只有加大力度打擊才能維護廣大卡民的權益。

2、惡意透支,本身是一種不講信用的表現,打擊惡意透支有利於提高國民信用水平。

3、廢除之後,不但會導致銀行款項無法收回,更不利於打擊犯罪,對社會經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所以,如果有憤怒情況,請理解)。

4、如果持卡人害怕出現惡意透支情況(如忘記還款,還年費,不知道或者不小心的情況下出現惡意透支),可以多多學習有知信用卡用卡常識,按時還款。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五)》:二、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詐騙罪是不可能被取消的。隨着現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影響程度越來越惡劣,國家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力度會不斷的進行加強,直到從根本上杜絕信用卡詐騙的這種違法犯罪的活動。因此如果大家聽説信用卡詐騙罪被取消的話,這完全是一種謠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