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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係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一般表現為是總機構與分機構的關係,具有從屬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質上就是總公司的一個安置在異地的派出機構。在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也就是説它在法律上是從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個體。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係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