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債權債務關係
總公司和分公司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一下幾類:
1. 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 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 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總公司債務與分公司關係
對於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直接推理出來。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關係,要知道分公司的成立是依附總公司而言的,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係,當任意一方出現債務時,只要另一方有能力就應當提供幫助。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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