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公司債務

企業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哪些?

企業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那麼企業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企業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哪些?

當企業深陷債務困境時,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拍賣等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多數情形下是一種不得已的做法。在實踐中為解決自身的債務問題,負債企業一般都傾向於採取以下兩種積極方式:一是申請破產保護。如果該企業達到有關破產法律規定的破產界限,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從而使企業的投資者得以脱身並獲得東山再起的機會。其二就是債務重組。所謂債務重組,是指通過削債、豁免債務、債務轉讓、債務豁免、債務抵銷、債轉股等方式對企業的負債進行重新組合的行為。債務重組是一種報表性的重組,是企業財務運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夠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從而為企業後續進行的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併購融資等活動進行鋪墊。可以説,債務重組是最終成功實現各類複雜的資產運作的基礎和前提。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債權改股權。也稱債務資本化,通常稱為“債轉股”。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債轉股僅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通常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是隨着實踐的發展,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創新手段會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一般來説實行債轉股可以緩解企業的債務危機,增加了企業自有資本,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進行同時可能避免銀行的部分貸款風險,減少國有金融資產的流失。但是債轉股通常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侷限性:一是如果銀行經營失敗,銀行的貸款風險並沒有避免。二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以“包裝債轉股”的合法形式來達到逃廢債務的非法目的。三是我國商業銀行規定銀行不許進行股權投資,特別是對於股份上市公司,不單銀行不能隨便持有股票,對於公司自身來説發行新股也要受到嚴密監控。操作"債轉股"時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首先,要選好債務人。通過債權變股權的方式解決企業負擔問題 ,並不適應所有負債企業。有兩類企業可以考慮作為選擇對象:一是國家支持、保護的行業中的骨幹企業,二是一些雖然負債率較高,但仍有發展潛力。當然這需要銀行對企業進行詳細的評估和論證。

其次,對選好的債務人的逐筆負債進行分析,將符合條件的部分債權作股權轉換。即使某家企業符合轉股條件,也並不是説該家企業的全部負債都可以不加區分地全部轉為股權。而應僅對以下符合條件的負債進行轉股:一部分是由於政策性原因造成虧損,國家並未撥款彌補,企業靠銀行長期墊付作為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週轉資金而無法收回的貸款;另部分是企業由於過度負債無法還款,但這部分資金借貸後形成了實實在在的資產。

再次,轉股後的負債部分與其它部分負債應分開,否則難以收到好效果。一個辦法就是將轉股部分資產與其它資產獨立開來(如果能分開的話),另成立一家獨立運作的有限公司。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原國有企業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經營機制存在缺陷。以負債變股權為契機,形成明晰的產權關係,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運行機制,這樣有利於企業形成良性循環。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於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願意出資購買債權,並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

(3)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使企業籌集到資金。在理想情況下,債務人通過發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資金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短缺的困境,使經營活動能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這樣不但債權人可以安全收回債權,投資人也可以通過公開市場轉讓購買的股票或可轉換債券獲得盈利。因此隨着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完善,可以預見發行債券將初步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籌集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實踐中,此種方式的運用受到眾多限制:對於前一種辦法只適應於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則無法利用這種辦法,而後者由於目前境內債券的發行規模受到嚴格控制,而且所發行的債券,不允許櫃枱交易的存在,目前作用有限。

(4)修改合同條款法。企業間的債務一般都是根據合同產生的,而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債務的條款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通過修改債務條件來減輕債務人的債務危機,包括:降低利率、推遲償債期限,削減債務本金或積欠利息,以貸還貸(相當於延長貸款期限)等,這種方法適應於某些一時財務困窘,但尚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5)債務削減或豁免。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所謂債務豁免又稱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對於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採用。因為在負債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參加債權人會議,按照債權比例部分甚至可能完全不能收回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而對於債務豁免一般是由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採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後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也就是代替債務人還債以獲取“非債權”目的。例如在鄭百文重組方案的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由三聯集團公司以3億元的價格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其對鄭百文的部分債權約15億元,並在購買後將該債權全部豁免。

(6)債務抵消或債務混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債務抵銷有利於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説,則有利於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此外按照《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第三方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

債務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的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來説通過債權人兼併債務人來實現。

現階段,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範企業債務重組行為的法律體系,實踐中發生的債務重組大多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完成的,所以國內企業的債務重組空間不大,企業債務重組的概率比在完整的市場條件下要小得多。此外在實踐中對於債務重組的具體操作還存在着眾多問題,例如中介機構的業務規範、相關税收的處理、階段性持股人的法律地位、債轉股的轉換比例和價格的確定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綜上,企業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債權改股權、債務轉移、直接融資增資減債、修改合同條款法、債務削減或豁免、債務抵消或債務混同。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企業 重組 債務